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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勞退新制簡介
勞工退休金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之勞工退休時,雇主應
給予之退休金,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者為舊制(以下稱舊制),依94 年7 月1
日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稱勞退條例)辦理者為新制(以下稱勞
退新制)。
一、勞退新制制度建立背景
退休金係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保障重要之一環,所以勞工退休金應該要讓
勞工領得到,以使其老年生活確實獲得保障為主要目標。惟檢視勞基法自
民國73 年施行20 年以來,雖然對於勞工的權益提供許多的保障,但隨著
僱用型態多元化及產業轉型,勞基法中關於退休金的規定已無法符合社會
的發展,不能真正照顧勞工的退休經濟生活。依據勞基法之退休規定,勞
工需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 年以上年滿55 歲,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5
年以上才能自請退休;勞工年滿60 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不堪勝任工作,雇
主得強制退休,向雇主請求發給退休金。但我國企業平均經營壽命不長,
勞工轉換工作情形普遍,以致大部分勞工難以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無法
領到退休金。
為落實照顧勞工老年退休經濟生活,改革舊制退休金「看得到,領不到」
的缺失,讓勞工的退休金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另一方面也為讓雇主易於估算退休金成本,進而減少勞資爭議,勞資政三
方歷經10 餘年的努力,在民國90 年8 月25 日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達成
退休金改制共識,後經92 年立法院第5 屆第4 會期衛生環境暨社會福利委
員會審查,確立改制後之退休金制度採「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
險」為輔之體例,於93 年6 月30 日制定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於94
年7 月1 日施行。
二、勞退新制內涵
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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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退休金專戶
1.雇主提繳: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
月工資6%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
外,雇主亦得為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提繳退休
金,惟提繳率限定為6%。退休金及工作年資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
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2.個人自願提繳:勞工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
休金。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辦理提繳退休金手續
之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個人亦得自願提繳。
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3.退休金之請領:勞工年滿60 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工作年資滿15
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工作年資未滿15 年者,應請領一
次退休金。
(二)年金保險
1.實施條件:僱用勞工2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
經1/2 以上勞工同意,且1/2 以上勞工參加,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
下稱勞委會)核准後實施。
2.承保機構:經勞委會核准之保險公司。
3.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
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4.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規定辦理。
5.相關規範:有關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及
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
三、勞退新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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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選擇及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工作期間,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可
以累積帶著走,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二)賦予勞工制度選擇權
勞退新制實施前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新制實施後仍服務於同一事
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勞退舊制)
或勞退新制,選擇勞退舊制之勞工,於勞退新制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
事業單位者,於5 年內仍可改選擇勞退新制,一旦選擇勞退新制後就
不能再恢復為勞退舊制。又勞退新制施行後離職再受僱之勞工,均適
用勞退新制。
(三)擴大適用對象
凡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勞工,皆為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另實際從
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辦理提繳退休金手續之不適用勞基法
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雇主得自願為其提繳,其亦得個人自願
提繳。
(四)個人自願提繳享有稅賦優惠
適用或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委任經理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
主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個人自願提
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降低課稅金額
及稅率級距。
(五)仍得請領資遣費
勞退舊制中勞工無法兼領退休金及資遣費,但勞退新制中,勞工除每
月有雇主按月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外,如於勞退新制實施後,遭雇主依
法定事宜資遣時,其適用勞退條例後之工作年資,雇主仍應發給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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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資遣費計算每滿1 年發給0.5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
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六)勞工退休金有最低保證收益
依勞退條例規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 年定期
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未來個人退休金專戶的收益情形可
能受投資結果所影響,但因具有最低保證收益,所以將來勞工領取退
休金時,除了歷年提繳的累積本金外,保證至少都會有等同銀行2 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七)年滿60 歲即可請領新制退休金
只要年滿60 歲無論是否在職,即可請領新制退休金。提繳工作年資滿
15 年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未滿15 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八)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
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
其個人退休金專戶餘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九)雇主退休金成本明確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退休金成本
明確易估計,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而藉故資遣、解僱員工之勞資爭議,
有利企業競爭力之提升。
四、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是根據「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所提供的一
項給付,勞工工作參加勞保,由政府、雇主及勞工共同繳納保險費,在不
同單位加保的勞保年資可合併計算,當被保險人符合老年給付條件時,勞
保局依其申請時之保險年資及投保薪資核算其老年給付金額,只要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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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的人皆可領取,不會因為勞工換工作而有所影響。
勞工退休金制度係指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與勞工之退休金,其又分
為勞退舊制與勞退新制。勞退舊制係依據「勞基法」,由雇主依每月申報之
薪資總額提撥2%至15%之金額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當中,做為勞工退
休準備金。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台灣銀行(信託部)
辦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勞工必須符合退休條件時,始得向雇主請領
退休金,由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勞退新制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
主每個月幫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
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退休金個人專戶,其所有權為勞工本人,故個人
專戶退休金累積可帶著走,等到勞工60 歲即可個人向勞保局提出請領(如
勞工60 歲以前死亡,則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
綜上,勞工退休金制度與勞保條例之老年給付係二種不同的制度,勞退
條例之實施並不會影響勞保被保險人原有勞保老年給付權益,且因勞工退
休金一定領得到,可為勞工退休生活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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